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辦發〔2016〕71號文件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7〕28號)要求,規范我省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管理,促進裝配式建筑產業發展,我廳制定了《山東省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部署要求,規范完善省級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管理,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以下簡稱產業基地)是指具有明確的發展目標、較好的產業基礎、技術先進成熟、研發創新能力強、產業關聯度大、注重裝配式建筑相關人才培養培訓,能夠發揮示范引領和帶動作用的裝配式建筑相關企業。
第三條 產業基地的申請、評審、認定、公布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產業基地應符合省、市裝配式建筑產業發展規劃,遵循產能適度、布局合理、規范有序、良性發展的原則。
鼓勵各市結合當地實際,以產業基地為龍頭建立裝配式建筑產業園區。
第五條 產業基地優先享受國家、省、市相關支持政策,擇優推薦申報國家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
第二章 基地申請
第六條 產業基地分為部品生產、集成應用、科技研發等類型。
部品生產類企業為具有一定產業化規模的預制混凝土、鋼結構、木結構、整體廚衛、內裝等部品部件生產企業或裝備制造企業。
工程應用類企業指具有房地產開發、工程施工、建筑設計、一體化裝修、工程總承包、工程咨詢管理等有關能力的企業集團或產業聯盟。
科技研發類企業為具有較強技術力量、科研能力和行業影響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創新企業等。
第七條 產業基地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完善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和服務體系,市場信譽良好,綜合實力在行業發展中居領先地位。
(二)科技創新能力較強,技術研發團隊素質高,研發投入費用占同期銷售收入比例1%以上,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科技成果和技術標準體系,建筑信息模型(BIM)應用水平高。
(三)具有完善的質量安全保證體系,生產、檢測設備齊全,生產工藝、裝備先進。
(四)申請部品生產類產業基地的企業,產品先進成熟完善,預制混凝土部件、鋼結構建筑部件、部品生產企業年生產能力分別在10萬立方米、5萬噸、1萬臺(套)以上,產品已累計在10萬平方米以上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中應用。
(五)申請集成應用類產業基地的企業,相應具有房地產開發一級資質、施工總承包資質、設計甲級資質、監理甲級資質,以及與產業能力相適應的標準化水平和技術、資源整合能力,已累計實施10萬平方米以上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建設的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近兩年內未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
(六)申請科技研發類產業基地的單位,承擔過2項以上裝配式建筑方面的省部級科研項目,主編或參編過2個以上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獲得過省部級科技獎項。
鼓勵擁有國家、省級技術研發中心的企業申報產業基地,并予以優先支持。
(七)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八條 申請產業基地的企業向當地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產業基地申請表;
(二)產業基地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含企業概況、申報產業基地的目的及必要性、企業核心技術和主要產品、工程實踐情況、優勢分析、工作目標、進度計劃、保障措施等;
(三)企業營業執照、資質、科技成果鑒定、專利等相關證書;
(四)企業管理制度、質量安全保證體系;
(五)技術標準體系;
(六)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 同一申報單位只允許申報一種類型的產業基地,申報單位為基地的建設和運營單位。
第三章 評審認定
第十條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產業布局情況,負責對本轄區內申請產業基地的企業進行初審,擇優推薦申報。
第十一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各市推薦申報產業基地的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二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評審專家委員會,對通過審查的企業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委員會一般由5—7名專家組成,根據參評企業類型選擇裝配式建筑科研、部品部件生產、裝備制造、開發、設計、施工、裝修、工程咨詢、管理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專家委員會應客觀、公正,遵循回避原則,并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十四條 評審內容主要包括:
(一)產業基地是否符合省、市產業布局;
(二)產業基地的基礎條件;
(三)發展裝配式建筑的目標和計劃安排;
(四)技術體系先進、成熟性,部品部件生產情況;
(五)人才、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綜合實力;
(六)實際工程應用業績;
(七)其他應評審的內容。
第十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符合條件的,在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上公示5日;經公示無異議的,予以認定和公布,頒發牌匾及證書,并按規定納入省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發展專項資金獎勵計劃;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認定。
對符合相關規定的產業基地一并納入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科技計劃項目管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產業基地應制定詳細的發展規劃和實施計劃,有明確的發展目標,并認真組織實施。規劃期限原則上為三年。
第十七條 產業基地應于每年的1月15日前,按規定向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年度發展報告、統計報表等相關情況,確保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連續性,并接受監督檢查。產業基地研發應用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沒有省或國家技術標準的,應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或住房城鄉建設部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產業基地的日常監督管理,定期組織檢查和考核。
第十九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或其委托單位對產業基地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實施計劃完成情況,以及質量保證體系、產品質量和工程應用情況等進行抽查,并通報抽查結果。
第二十條 未完成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的產業基地,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商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整改期限內仍不能達到要求的,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撤銷其產業基地認定。
第二十一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每三年對產業基地進行評估,評估合格的繼續認定為產業基地,評估不合格的撤銷產業基地認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后,原山東省建筑產業現代化生產示范基地(產業園區)有關規定廢止。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對原省建筑產業現代化生產示范基地(產業園區)進行全面評估。經評估,符合要求的,認定為產業基地;達不到要求的,撤銷省建筑產業現代化生產示范基地(產業園區)認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