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珠海市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5日
珠海市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和住建部《“十三五”裝配式建筑行動方案》(建科〔2017〕77號)及《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28號)文件精神,建設具有 珠海特色的宜居宜業現代化城市,加快推進我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確保裝配式建筑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建筑產業化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范圍內從事以現代化方式建造的建筑工程規劃、設計、審圖、生產、施工、監理、檢測、監督等有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產業現代化,指以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一體化裝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應用為主要特征,融合綠色生態理念,推廣應用綠色建材,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新成果,推行設計施工易建性控制,實現建筑現代化方式建造,以提升工程質量和效 率,減少人工,縮短建設工期,實現節能減排。
本辦法所稱裝配式建筑工程,指采用工廠預制的部品構件在工地現場裝配而成的建筑,主要包括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鋼結構/現代木結構或其混合結構建筑。裝配率(預制率)的計算以單體建筑為計算單元,施工過程中不得擅自降低裝配率等指標,工程竣工驗收前應進行核驗。
本辦法所稱一體化裝修,指建筑、設備安裝與裝修設計一體化,確保主體結構安全,提高施工質量效率,方便運營維護。
第四條 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應發揮設計的引領導向作用,堅持裝配式建筑與綠色建筑融合式發展,應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和規定,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五條 逐步推行以信息化數據為基礎的全過程信息系統管理,包括基于BIM(建筑信息模型)的建筑設計、部品構件生產及施工組織等信息化管理技術,實現建筑構配件與部品部件的設計、生產、運輸、裝配和運營維護等全過程應用管理。
第六條 本市裝配式建筑項目,原則上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可按照技術復雜類工程項目招投標。工程總承包企業對工程質量、安全、進度、造價等負總責。優先采用設計、施工、采購一體化(EPC)模式,鼓勵采用設計、施工總承包(DB)模式。鼓勵有實力的大型企業集團或聯合體參與裝配式建筑項目建設。
第二章 單位職責
第七條 市直相關部門:
(一)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統籌協調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建立相適應的建設行政服務管理體制;組織構建與國家、省相銜接的技術標準體系,推廣應用建筑產業現代化部品構件及新技術;建立本市裝配式建筑工程定額;組織評審試點示范項目,規范生產基地建設;扶持培育建筑產業集團;開展專業培訓,加快產業化人才培養。
(二)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落實國辦發〔2016〕71號文和粵府辦〔2017〕28號文關于政府投資工程帶頭發展裝配式建筑的要求,在本市政府投資的項目中優先支持發展裝配式建筑,并在項目立項文件中明確是否實施裝配式建筑的意見。
(三)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負責推進信息化與建筑工業化相融合。會同有關部門利用財政資金扶持建筑產業現代化研發、生產基地建設。積極協助擁有成套裝配式建筑技術體系和自主知識產權的優勢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支持建筑產業現代化科研創新平臺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
(四)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編制年度土地開發供應計劃,協同規劃部門為建筑產業現代化項目建設用地審批提供支持,將市規劃部門建設用地規劃條件關于綠色建筑和建筑產業化指標要求納入供地方案,落實到土地使用合同中。
(五)市財政局:負責歸集相關資金和基金,用于支持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落實國辦發〔2016〕71號文和粵府辦〔2017〕28號文關于政府投資工程帶頭發展裝配式建筑的要求,支持本市政府投資的項目發展裝配式建筑。
(六)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監督建筑產業化部品構件生產企業產品質量認證和質量保證體系建設,配合建筑行業主管部門做好建筑行業標準化建設。依據《產品質量法》及相關規定,負責部品構件等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七)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為大型部品構件運輸提供便利支持。
(八)市商務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環境保護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工商局、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為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提供支持。
第八條 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制訂本轄區建筑產業現代化或裝配式建筑發展計劃、激勵政策、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完成建筑產業化推進工作目標。
第九條 市建筑產業化協會:負責制定行業自律公約,組織指導專業培訓和工人技能鑒定,開展合作與交流。支持相關企業、科研機構建立建筑產業化合作聯盟。
第十條 市建筑產業現代化專家委員會:負責參與研究制定建筑產業現代化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科技項目的選題論證,負責承擔技術標準或導則研究、試點項目評估、新技術新工藝論證、部品構件性能認定等相關技術服務指導工作。
第十一條 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組織制定全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的政策法規,建立健全建筑產業現代化重大事項協調制度,統籌協調推進全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
第三章 立項規劃
第十二條 下列范圍內的工程項目在土地劃撥出讓、前期規劃、項目立項、招投標等審批環節明確建筑產業現代化(裝配式)方式建造要求。
(一)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綜合管廊、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筑等項目,在項目立項、初步設計階段明確要求采用裝配式、綠色建筑和BIM技術建設,房建項目設置單體工程裝配率等指標,并按裝配式建筑編審估算、概算。(二)新開發房地產項目或商業綜合體建筑項目,用地規 劃階段明確采用裝配式、綠色建筑和BIM技術建造及相關指標要求,并納入土地出讓招拍掛文件和相應合同中。
(三)新規劃的新城或園區,將建筑產業現代化方式建造要求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四)“三舊”改造和城市更新領域在編制規劃計劃時,要將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有關要求納入相關規劃計劃中。
第十三條 鼓勵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橋梁、園林配套、軌道交通等基礎設施及配套工程項目積極采用成熟的建筑產業現代化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十四條 對有建筑產業現代化方式(裝配式)建造要求的項目,規劃設計方案應按該建造要求進行設計,房建項目各單體工程應注明裝配率、裝修率等指標設立情況。
第四章 工程設計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委托專業咨詢單位或聘請專家顧問給予技術指導,項目管理團隊經專業培訓合格。
建設單位應系統考慮:在項目設計、生產、運輸和裝配(運營)階段運用基于統一BIM技術平臺,實施全過程信息化、可視化管理。
針對具體項目,建設單位應牽頭設計、生產、裝配、裝修、檢測、監理、監督等單位相關技術負責人,組成該項目系統設計工作小組,強化設計溝通協調,提高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構件設計)和深化設計的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裝配式建筑項目初步設計(含裝配式建筑初步設計說明專篇)完成后,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匯報該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包括工作機制、裝配式建筑結構體系、生產工藝、施工方法、相關技術應用、裝配率等指標設置、涉及獎勵等實施內容。
第十七條 建筑設計單位在產業現代化中應采用先進成熟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并實現裝配式建筑與綠色建筑融合設計,對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第十八條 建筑設計單位根據國家和省建筑產業現代化建筑標準設計體系,深化設計內容,注重細節設計。應積極應用BIM技術加強與建筑、結構、電氣、設備、裝飾裝修等各專業之間的溝通協作,必要環節應與審圖、施工、監理、生產、檢測、監督等單位共同研究和制定設計細節, 設計單位應綜合考慮工廠生產工藝、交通運輸安全、現場裝配化施工、土建裝修一體化等相關要求。
第十九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應注明裝配式建筑的結構類型、裝配率、預制構件種類等技術指標要求,并編制裝配式建筑設計說明專篇,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點提出專項設計要求。
設計單位應考慮房屋建筑戶型層高等和構配件的通用化、標準化、模數化,從設計源頭考慮建筑建造的易建性、經濟性,設計文件編制深度應滿足國家和地方有關規范的要求,設計文件內容應符合現行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十條 原則上應一體化設計。對個別“先傳統后拆分”設計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全程跟蹤,構件拆分應經重新設計并經原主體設計單位和審查機構審核通過。構件劃分應受力合理、連接簡單、生產施工方便、少規格、多組合,須經專家論證。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就裝配式建筑設計內容向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和預制構件生產單位進行設計技術交底,做好現場技術服務,并參與裝配式建筑專業施工方案討論和參加首批構件生產驗收、施工現場首個標準層的安裝及驗收。
第五章 施工圖審查
第二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對裝配式建筑涉及結構安全、建筑性能和綠色建造要求的關鍵環節進行重點審查,主要包括預制構件部品布置、節點連接設計,保溫隔熱、防水、防雷、抗震等做法。
第二十三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對裝配式建筑單體裝配率等指標進行重點審查,并結合初步設計階段技術專家的認定情況,出具明確的審查意見,如后期設計修改涉及裝配率等指標內容,建設單位應當重新送審。
第六章 構件生產
第二十四條 構件生產企業對構件產品質量負責,應實現專業化、標準化、規?;?、信息化生產,優化物流管理,主動開展綠色建材標識評價,構件生產企業應具備生產、運輸和裝配能力。
第二十五條 構件生產企業制定模具使用計劃、生產計劃和運輸計劃。構建以預制構件為核心,以裝配為牽引,整合生產和運輸等環節的動態實時信息監管系統,提高工作效率。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生產產品時,應經過專家論證,鼓勵有實力的企業牽頭制訂相關企業標準或社會團體制訂相關團體標準。
第二十六條 鼓勵構件生產企業發展深化設計的能力,編制構件制作圖,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應對構件制作圖進行會簽,深化設計原則不得降低裝配率要求。構件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圖紙或規范標準進行生產。
第二十七條 構件生產企業應建立專項實驗室,滿足本企業日常生產質量管理需要,并得到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對原材料、預埋件等自檢項目及參數應滿足設計及標準規范要求。構件生產用原材料應按檢驗批劃分規定進行檢驗,委托具有見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見證檢測。
第二十八條 建立構件質量檢查驗收制度。構件質量檢查驗收、隱蔽驗收應形成驗收記錄,并留存影像資料;質量控制及檢驗資料應完整、真實、可追溯。生產構件經首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批量生產。
第二十九條 檢驗合格的預制構件應進行唯一標識(如二維碼等),標識內容包括:生產單位、工程名稱、構件型號、構件編號、生產日期、出廠日期等,標識不全的構件不得出廠,構件交付使用應提供完整的質量證明文件,如材料檢驗報告、過程驗收資料、構件合格證或出廠檢驗報告。
第三十條 構件生產企業應建立構件生產和銷售信息檔案,信息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反映構件生產和銷售基本情況。
第三十一條 構件生產企業應接受建設單位委托的監理單位駐廠監理,積極配合駐廠監理代表建設單位履行產品生產質量監理工作,并向駐廠監理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
第七章 安裝施工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裝配式建筑特點,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主要包括塔吊和施工機械布置方案、腳手架布置方案、工具式模板施工方案、預制構件安裝方案、機電施工方案、裝配式內墻板施工方案、裝修深化圖等,并按規定程序進行專項方案審批。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 工圖設計文件和經批準的施工方案進行施工,并做好有關質量安全培訓工作,現場管理人員和安裝工人應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施工單位結合施工工藝和施工組織設計進行的深化設計,需經主體結構設計單位確認后方可用于施工。
第三十三條 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或評審會,施工單位應邀請屬地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監督人員參加,確保論證或評審人員符合要求,程序合法。審批合格的各類專項施工方案須送屬地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備案。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應組織技術專家論證。
第三十四條 對于采用工具式模板的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單位或生產單位應進行工具式模板深化設計,提前完成模擬安裝,并編制工具式模板施工方案,經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審核后實施。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對預制構件生產單位編制的預制構件生產、運輸方案進行審核確認。
第三十六條 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組織構件安裝施工專項技術交底,選擇有代表性的單元進行構件試安裝,試安裝質量經建設、設計、生產、施工和監理單位檢查驗收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正式安裝施工。
第八章 工程監理
第三十七條 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進行駐廠監理,代表甲方進行生產質量把關,監理合同中應明確實施駐廠監理的內容,監理單位按要求配備專業監理人員。
第三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根據裝配式建筑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相關標準規范,編制有針對性的監理規劃和專項監理細則,經審批后實施。
第三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對預制構件生產企業、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審核,對預制構件生產單位編制的預制構件制作方案及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裝配式建筑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核。
第四十條 監理人員應按規定對材料復檢、混凝土試件、預制構件結構性能檢驗進行見證取樣、送檢,做好見證取樣送檢記錄。
監理人員應對構件混凝土澆筑、構件安裝及連接部位后澆混凝土施工和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旁站式監理,做好旁站監理記錄。
第四十一條 監理單位發現構件生產企業或施工單位存在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行為的,應及時下發監理通知并要求責任單位整改,責任單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書面告知建設單位并同時報告市、區產品質量監督、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處理。
第九章 檢測檢驗
第四十二條 嚴格進場構件檢查驗收。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及檢測單位對構件的標識、外觀質量缺陷、預埋件、幾何尺寸偏差以及鋼筋灌漿套筒的預留位置、套筒內雜質、注漿孔通透性等進行檢驗,核查并留存構件生產企業出廠合格證、出廠檢驗用同條件養護試塊強 度檢驗報告、接頭型式檢驗報告、連接接頭抗拉強度試驗報告、拉接件抗拔性能檢驗報告、預制構件結構性能檢驗報告等技術資料,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構件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條 對有影響結構性能、施工安裝使用功能、嚴重外觀質量缺陷和幾何尺寸偏差的構件,施工單位一律不得用于工程,應在監理單位現場監督下作退場處理,否則,監理單位應報告屬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處置。
第十章 工程驗收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依法將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發包給建筑總承包單位,建筑總承包單位對工程質量負責。負責組織勘察、設計、生產、施工、監理等單位和其他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驗收組,對首批構件、首批標準層進行聯合驗收,對工程項目進行竣工驗收。參加驗收的單位和 人員應在驗收意見上簽字、蓋章。
第四十五條 現行國家和地方標準中未包括的驗收項目,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制定專項驗收要求,涉及制定安全、綠建、環境保護等項目的專項驗收要求,建設單位應組織專家論證。
第四十六條 裝配式建筑工程主體結構驗收可分段實施,分段內的結構子分部工程驗收合格及結構實體抽樣檢驗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建筑裝飾裝修和機電設備安裝。
第四十七條 在裝配式建筑項目的主體結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明文件中,設計單位應當注明工程各單體裝配率等指標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工程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施工單位應當注明施工質量是否符合設計圖紙和有關施工技術標準要求;監理單位應當注明裝配式結構子分部工 程施工質量是否符合設計文件要求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
第四十八條 裝配式建筑工程竣工檔案資料除與現澆結構相同外,還應包括構件生產過程中的質量控制資料(含監造控制資料)、施工現場構件安裝過程中的質量控制資料、混凝土構件連接注漿的影像資料等文件。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 市、區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針對裝配式建筑項目特點,建立工程現場監督制度,明確監督職責,制定監督方案計劃,落實監督責任,對工程監理工作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并將有關監督檢查情況及時形成書面的監督記錄。
第五十條 市、區產品質量監督機構對構件部品生產產品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對構件部品用原材料質量和構件部品外觀質量缺陷及幾何尺寸偏差進行不定期抽查;并對駐廠監理工作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十一條 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與產品質量監督等相關主管部門聯合執法,到生產單位或裝配施工現場,對構件(安裝)等質量進行聯合抽檢,發現問題進行追溯并責令整改,聯合相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責任企業和責任人行政處罰,并進行誠信扣分。
第五十二條 裝配式建筑工程在辦理安全報監時,應按照市有關規定要求,切實做好實名制及視頻監控系統安裝和施工揚塵控制等文明施工工作。
第十二章 基地建設
第五十三條 基地類型:
(一)研發型。以研究開發符合建筑產業現代化要求的建筑體系和部品體系為主要業務的科技型企業或研發機構。
(二)生產型。以生產部品部件為主要業務,具有較強的生產能力、較大的供應規模、較高的市場占有率,產品具有節能環保性能,符合我市建筑產業現代質量要求。
(三)應用型。以推廣應用符合建筑產業現代化要求的先進技術、成果為主,建設規模較大,具有典型示范意義的建筑產業現代化項目。
(四)綜合型。以設計、開發、生產、施工等產業鏈上的企業聯合組成相對集中的建筑產業現代化聯盟。
支持有實力的企業和機構申報建設省級、國家級示范基地。
第五十四條 生產基地建設應符合相關規劃,履行環評、建設程序,符合《綠色工業建筑評價標準》。生產基地關鍵技術與成果應符合國家、省和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的發展要求,并具有先進性和較高的系統集成,技術成熟,便于推廣。全市生產基地開展星級評價,基地總體技術水平應達到廣東省先進技術標準要求。
第十三章 激勵措施
第五十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部門應會同市財政部門研究制定促進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的資金扶持政策,推動全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發展。
第五十六條 除在用地規劃條件、土地出讓招拍掛文件和相應合同中明確采用產業現代化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項目外,對建設單位在自有土地自愿采用產業現代化方式建造,并符合市相關標準要求的,可申請建筑面積獎勵。獎勵的建筑面積不超過為采用產業現代化方式建造的規定住宅建筑面積的3%,功能仍為住宅。獎勵建筑面積地價計收標準根據市地價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施工進度達到七層以下(含本數)的已封頂、七層以上的已完成地面以上三分之一層數的裝配式商品住房項目,并符合市相關標準要求的,經評審可提前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 在招標文件中,建設單位可設置有利于鼓勵投標單位采用建筑產業現代化方式建造的加分條款。
第五十九條 對采取建筑產業現代化方式建造的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增量成本計入建安成本。
第六十條 歸集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優先支持建筑產業現代化公共關鍵技術攻關、標準規范編制及應用研發,支持建筑產業現代化科技公共研發檢測平臺、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重點實驗室建設。
第六十一條 積極協助擁有成套建筑產業現代化技術體系和自主知識產權的優勢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
第六十二條 對運輸超大、超寬的混凝土預制構件、鋼結構構件、鋼筋加工制品等運輸車輛,在物流運輸、交通路線設計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六十三條 對采用建筑產業現代化方式建造的項目,在項目立項、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環節通過并聯審批和綠色通道方式辦理,以縮短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間。
第十四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安裝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和構件生產單位違反本辦法,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市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建筑產業現代化工程項目相關責任單位監管,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令整改,記錄不良行為并公開曝光,對整改不力或拒絕整改的責任單位及責任人,依法對其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
第十五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25日起施行,2020年8月25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