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示范城市、企業、基地
和項目認定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推進建筑工業化,促進建筑業轉型升級和持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建筑工業化示范城市、企業、基地和項目的引領帶動作用,依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綠色建筑和建筑工業化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6〕111號),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示范城市(以下簡稱“示范城市”)、建筑工業化示范企業(以下簡稱“示范企業”)、建筑工業化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基地”)、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以下簡稱“示范項目”)的建設、認定和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示范城市、企業、基地和項目的認定和管理按照“自愿申報、擇優推薦、集中評定、動態管理”的原則開展。
第四條 省建設廳負責示范城市、企業、基地和項目的統一組織、認定和管理,浙江省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行業協會受省建設廳委托負責示范城市、企業、基地和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及材料
第五條 示范城市的申報主體為各設區市、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示范企業和示范基地的申報主體為在我省注冊成立的獨立法人;示范項目的申報主體為項目的建設或開發單位。
第六條 示范城市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社會經濟和產業基礎;
(二)已在政府層面建立推進建筑工業化組織機構,已出臺有關政策文件,措施有力;
(三)已制定建筑工業化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實現路徑、保障措施等;
(四)已編制綠色建筑專項規劃,明確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裝修重點實施區域,并正式公布;
(五)近兩年至少有一次建筑工業化工作年度考核優秀;
(六)在建筑工業化技術體系和部品構件研發、生產、應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產業基礎。設區市示范城市三年內至少建成2個省級及以上建筑工業化示范基地、5個省級及以上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縣(市、區)示范城市至少建成1個省級建筑工業化示范基地、2個省級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
第七條 示范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二)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建有1個省級及以上建筑工業化基地,或承建(設計)3個省級及以上建筑工業化項目(項目需符合省級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要求),或主持過2項及以上的國家或省級裝配式建筑相關科研項目;
(三)應具有省級及以上企業技術中心;
(四)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和研發投入,以及具有較強應用新技術能力,在行業發展中具有較強的帶動性或帶動潛力。
第八條 示范基地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并且基地占地面積應不少于100畝,裝飾部品構件基地占地面積應不少于50畝;
(二)具有一定產業化規模,并已建成和投產,且符合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裝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智能化應用發展方向,擁有較先進的裝配式建筑相關技術體系、BIM應用水平等;
(三)具有完整的發展規劃和目標,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和運行機制,在全省處于領先地位,能起到引領、輻射作用;
(四)具有關鍵技術與成果,符合國家裝配式建筑發展方向,符合“四節一環保”要求,技術成熟可靠,便于推廣應用;
(五)應承擔過2個省級及以上建筑工業化項目(項目需符合省級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要求),或承擔過6萬平方米以上的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部品部件生產類基地的產品應在6萬平方米以上的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或3萬平方米以上住宅全裝修項目中應用。
第九條 示范項目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適應綠色建筑發展需求,以設計標準化、生產工廠化、施工裝配化、裝修一體化和管理信息化為重點,采用裝配式混凝土、鋼結構、木結構或其他工業化建造方式;
(二)項目為省內在建裝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場館建筑),并已進入裝配式建筑實施階段,且符合國家及省相關裝配式建筑標準。項目規模應不小于10000平方米(農村裝配式建筑項目應不小于3000平方米,木結構裝配式建筑項目應不小于1000平方米);
(三)應用裝配式建筑創新技術,并具有推廣意義。
第十條 申報材料:
(一)示范城市
1.《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示范城市申報表》(附件1);
2.城市基本情況及實施方案。主要包括:城市現有建筑工業化基礎條件、近兩年的工作思路、發展重點、目標任務和工作計劃(含擬建設的建筑工業化基地和項目工程的名稱、規模、投資計劃、實施進度等)、保障措施等;
3.有關推進建筑工業化文件等證明材料。
(二)示范企業
1.《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示范企業申報表》(附件2);
2.企業基本情況及實施方案。主要包括:企業現有建筑工業化基礎、生產經營狀況、工作思路、近期目標、工作計劃、保障措施等;
3.企業營業執照、資質、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等相關證書;
4.有關推進建筑工業化文件等證明材料。
(三)示范基地
1.《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示范基地申報表》(附件3);
2.基地基本情況和實施方案。主要包括:基地建設的工作目標,基地實施的主要技術內容(產品種類、執行標準、生產規模、工藝流程、技術指標、性能特點、技術創新點等),基地的組織管理與實施進度安排等;
3.基地建設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企業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投資證明、項目的立項審批文件、可行性研究報告等;
4.參與建筑工業化工作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示范項目
1.《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申報表》(附件4);
2. 項目的基本情況和實施方案。主要包括:項目所采用的建筑工業化體系及部品構件名稱、技術特點、應用部位、應用數量等,以及進度安排情況;
3.申報工程項目的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4.申報工程項目經圖審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復印件);
5.相關技術資料和檢測報告。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認定程序:
1. 示范城市、企業、基地和項目,由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省建設廳,每兩年認定一次。
2.省建設廳委托浙江省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行業協會對各地推薦的示范城市、企業、基地和項目進行評審認定。
3.對評審認定的示范企業、基地和項目,各地可整合浙江省城鄉新型建筑工業化以獎代補等政府相關專項資金,予以重點支持。
第十二條 對推進建筑工業化發展工作取得顯著成效、帶動效果突出的示范城市、示范企業和示范基地將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裝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產業基地。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 示范城市應按照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及時向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年度總結報告并接受檢查;省建設廳負責設區市示范城市的監督管理,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縣(市、區)示范城市的監督管理,并定期組織檢查和考核。
第十四條 示范企業、基地和項目應按照實施方案開展工作;各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示范企業、基地和項目的監督管理,各設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檢查和考核,并將相關情況及時報送省建設廳。
第十五條 示范城市、企業、基地和項目應加強經驗交流與宣傳推廣,積極配合其他單位參觀學習,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十六條 示范城市未能按照實施方案制定的目標任務組織實施,且在規定整改期限內仍不能達到要求的,由省建設廳撤銷其示范城市認定。
第十七條 示范企業、基地和項目未能按照實施方案開展工作,且在規定整改期限內仍不能達到要求的,由省建設廳撤銷示范企業、基地和項目認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示范城市申報表
2.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示范城市基本情況及實施方案(框架)
3.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示范企業申報表
4.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示范企業基本情況及實施方案(框架)
5.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示范基地申報表
6.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示范基地基本情況及實施方案(框架)
7.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申報表
8.浙江省建筑工業化示范項目基本情況及實施方案(框架)